河环院字〔2020〕95号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机构: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等六项制度经2020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2.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4.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5.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6.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4: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原则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性,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具体包括: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六条 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具体包括: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
第七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八条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要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及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为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效率和认定的精准度,学生可向学校提供扶贫手册、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儿证、下岗证、失业证、残疾人证、医疗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考察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八)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九)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十)因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考察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罹患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父母双失业且未能实现再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中有 2 名及以上子女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父母离异或病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因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考察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因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病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无稳定收入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中有 2 名及以上子女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五)父母离异或病故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六)因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经认定的,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资助资金的;
(三)未解除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抽烟、酗酒、赌博的;
(五)沉迷于网络或娱乐场所的;
(六)发生休学、退学、转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异动情况的;
(七)其他经学校和系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六章 认定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系内认定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各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报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定并公示。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监护人应如实填写。
(二)本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每年 9 月,学生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提交班级辅导员(班级认定小组组长);
(三)班级认定:各班级认定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并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资助)档次,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附件二),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审核:各系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认定小组确定的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逐一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公示或告知: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名单中只涉及系部、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反映。系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反映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奖励、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根据各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工作报告(含接受学生复议的情况),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提请学校奖励、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
(七)结果公示。学校奖励、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校奖励、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告栏、校园网等予以公示,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名单中只涉及系、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保护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八)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系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系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所在系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 走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 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